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騰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騰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騰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74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