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世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2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