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尹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尹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俊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並於113年9月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陳俞伶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