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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薛金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薛金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金川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