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性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性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性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5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