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旭豐(原名莊志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旭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旭豐(原名莊志瑋)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由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252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