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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懷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6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