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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昕恬(原名游鈺欣、游紀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昕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昕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