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THI THANH THUY(阮氏清翠)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GUYEN THI THANH THU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THI THANH THUY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上訴後迭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470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案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