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絲婉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絲婉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絲婉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0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