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昭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昭仁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