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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國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國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國杰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葉作航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