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國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國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國峰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乘機性交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乘機性交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301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刑事判決書、戶口名簿、受刑人之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至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