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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唐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猥褻案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唐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唐成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63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記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量表、MnSOST-R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6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至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