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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昱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昱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昱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9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