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朝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朝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朝陽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