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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鴻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鴻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明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