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廣頡原名吳廣羿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廣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廣頡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