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德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德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德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