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淇文(原名侯冠廷、侯項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淇文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6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