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昱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昱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昱維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