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原名林麗華)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因家庭暴力(侵占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復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61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12年3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林○○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人相表/身分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含未來處遇建議)、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在卷可稽,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所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