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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云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云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云豪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7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被告於假釋前另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合併執行,法務部於115年2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2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8784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