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46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0年(刑期加總)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9330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斯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