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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青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青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青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2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嗣上開2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7號森林法2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應予更正),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891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