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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俊毅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毅因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准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1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437號判決暨114年度聲字第19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915570、11401915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定書及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