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惠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惠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惠娟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094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