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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亮傑(原名黃政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亮傑(原名黃政權)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7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嗣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04號判決暨114年度聲字第32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82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