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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姚羽桐(原名姚易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姚羽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羽桐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28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5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74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哲字第119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