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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家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家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院於113年4月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8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另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09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12年6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3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115891號函暨所附同署雲林第二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