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章致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章致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致遠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1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