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重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重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重慶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