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佾儐(原名呂奇鴻)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佾儐(原名呂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佾儐(原名呂奇鴻)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3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