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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並禁止對被害人A女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因家庭暴力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40號判決、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現戶部分)、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