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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田偉志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乘機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及家庭成員為騷擾行為,非經被害人明示同意,不得與被害人為任何形式之接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家庭暴力(乘機性交等罪)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

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未來處遇建議、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