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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古亞倫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亞倫前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等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並應命受刑人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1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聲請意旨贅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逕予刪除)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