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正孝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正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正孝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98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載明:建議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至少半年以上)、Static-99與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