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宗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宗達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