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威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且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