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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威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且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34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