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彥宏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彥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彥宏因乘機性交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