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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東諺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東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經本監112年第8次性侵害罪篩選會議篩選為應接受身心治療,本監113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