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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明勳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明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勳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