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清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清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清美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