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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家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家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家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