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駿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駿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駿勝(原名陳俊仁、陳俊良)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4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