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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揚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揚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政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8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7號及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8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