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嘉緯(原名簡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嘉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5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55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