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皓竣上列受刑人因水污染防治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皓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竣因水污染防治法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7971號函及所附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