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柏崴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柏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崴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3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