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弘昇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弘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4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